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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与夏克清、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夏克清,刘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何盛奎,董事长。被执行人:夏克清,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树林,男,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与夏克清、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克清、刘树林已作出还款计划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贺鹏程审判员  舒 尧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乘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