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与夏克清、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夏克清,刘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何盛奎,董事长。被执行人:夏克清,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树林,男,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重庆鑫翰工贸有限公司与夏克清、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克清、刘树林已作出还款计划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贺鹏程审判员 舒 尧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乘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