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汇川区行政办工中心二区二楼。
被执行人:遵义丰乐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丰乐学府4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2805行审53号民事调解书行政裁定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安华申请执行遵义丰乐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杨光会、曾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丰乐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光会、曾凡刚应支付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安华人民币30000053332.5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100.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4400699.9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黄耀阳
审判员李占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