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979号
原告:李胜霞,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庞长鸿,经理。
原告李胜霞与被告焦作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胜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胜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秀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