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393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双舟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工业园区广东工业加工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虎,新疆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志新,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系哈密双舟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合勇,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1255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双舟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合勇买卖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116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1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党会福
审判员高晖
审判员田仲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翟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