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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3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琼与被执行人邱维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琼,邱维民,荆门盛誉春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3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琼。

被执行人:邱维民。

被执行人:荆门盛誉春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琼与被执行人邱维民、荆门盛誉春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邱维民、荆门盛誉春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廖心峰

审判员 沈江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