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0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天德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与袁建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德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袁建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0644号原告:浙江天德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南华大厦2幢4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7672933A。代表人:魏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柯承,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新,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建四,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德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诉被告袁建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天德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天德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德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德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