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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1215号

郭成与孙光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成,孙光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215号

原告:郭成,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平,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光雷,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与被告孙光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匡德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况君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