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215号
原告:郭成,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平,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光雷,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与被告孙光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匡德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况君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