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郝泽嘉,女,27岁,原天津市鸿福永盛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鸿福永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高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泽嘉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鸿福永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广柱
审判员 吕正才
审判员 康柏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