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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190号

杨双东与那顺德力格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双东,那顺德力格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90号申请人杨双东,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那顺德力格,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杨双东申请执行那顺德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4800元,案件受理费335元。申请执行人杨双东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小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