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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8915号

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与马西峰、侯高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马西峰,侯高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8915号原告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与南四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张金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新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广杰,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西峰,具体住址不详。被告侯高飞,具体住址不详。

原告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西峰、侯高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而原告未提供本案被告明确具体的住址及详细信息,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3元,全部返还原告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浩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