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执370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长明,郑少铃,黄长基,郑翠月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6号。负责人林仁德,行长。被执行人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大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郑翠月,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长明,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少铃,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长基,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翠月,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长明、郑少铃、黄长基、郑翠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8月0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安市金鑫源电机有限公司、福建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锦光、金小珊、佘国粱、吴宗森、林惠琼、郑泽顺、郑嫩梅名下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益先

审 判 员  张宗务

代理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丽椿附本案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