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4526号
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87号(12)。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友雄,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静,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
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