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9105号
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石堡,组织机构代码77176165-X。
法定代表人:韦志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财,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毛世银。
被告:王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毛世银、王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小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