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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3557-1号

本院刑庭与谢发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本院刑庭,谢发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557-1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谢发毛,男,汉族,1991年12月3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关于本院刑庭申请执行谢发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8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谢发毛应处罚金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本院刑庭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8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谢发毛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5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 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