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557-1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谢发毛,男,汉族,1991年12月3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关于本院刑庭申请执行谢发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8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谢发毛应处罚金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本院刑庭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8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谢发毛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5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 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