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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144号

杨素球与曾志斌、杨红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素球,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志斌,杨红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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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144号���请执行人:杨素球,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兰溪市,现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曾志斌,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杨红燕,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执行人 :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浙西大道109号15区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曾志斌,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素球与被执行人曾志斌、杨红燕、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43万元、利息484272.22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25587元、执行费2154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后其未提出异议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14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永忠

审判员林军

代理

审判员陈孝忠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