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144号���请执行人:杨素球,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兰溪市,现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曾志斌,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杨红燕,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执行人 :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浙西大道109号15区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曾志斌,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素球与被执行人曾志斌、杨红燕、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43万元、利息484272.22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25587元、执行费2154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后其未提出异议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14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永忠
审判员林军
代理
审判员陈孝忠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