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21行初134号原告陈伯华,男,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环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储开平,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告陈伯华诉被告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丁堰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丁堰镇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状副本。被告丁堰镇政府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伯华诉称:原告1987年1月进入被告机关工作,先后任办公室文书、工办(工业公司)安全员等职。1995年1月,如皋市批准设立乡镇劳动就业管理站。1997年6月经丁堰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原告到丁堰镇就业管理服务站工作。2001年3月,如皋市清理乡镇机关编外人员时,将原告作为编外人员进行清退。按照当时如皋的规定,将原告进行清退实属违法,且相关单位也由原来的大集体性质升格为事业单位性质,如若不将原告作为作为编外人员清退,随着乡镇工业公司升格为事业单位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设立,原告应能在原单位工作或进入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因此,请求确认被告丁堰镇政府2001年3月将原告作为编外人员处理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予补偿50000元,判令被告在原告年满60周岁时将2011年4月至原告年满60周岁期间的时间计算为工龄,并根据如皋市人民政府皋办(2007)94号文规定给予补助。原告起诉时提供了编外人员一次性补偿审批表、相关规范性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
被告丁堰镇政府辩称:一是原告并不具有事业单位编制,也未经过如皋市编制部门批准入编。原告1988年3月到丁堰镇政府办公室工作。1995年1月9日,原如皋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在乡镇设立劳动就业管理站,管理站实行公开招考,后未举行招考定编工作。1997年6月2日,丁堰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并未将原告定为进编人员,只是将其提名到劳动就业管理站工作,且后来也未实际安排原告至劳动就业管理站工作。2001年如皋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清理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和临时人员意见》,原告在上述规定清理对象之列。因原告不具有编制对其进行了清退,清退时依据政策规定对原告进行了补偿,补偿审批表原告起诉时也已提供。二是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也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告答辩时提供了编外人员一次性补偿审批表、相关规范性文件、会议记录、答复口径通知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第一,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被告丁堰镇政府将编外人员进行清退的时间在2001年3月,且被告丁堰镇政府在清退原告之时原告已经领取了一次性补偿,从清退领取补偿至向本院提起诉讼,已逾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被告镇政府清理编外人员之时,原告陈伯华领取了一次性补偿金,其时隔15年再向本院提起诉讼显然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且超过起诉期限并无正当理由。第二,当事人向提起的诉讼必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原告陈伯华与被告丁堰镇政府之间纠纷,应属双方人事争议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该类纠纷如何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原告所提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爱贤
审 判 员 万流兵
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