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保139号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地址:安仁县五一南路。
法定代表人:樊永忠,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贵华,男,安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男,安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阳龙发,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渡口乡。申请执行人安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阳龙发财产保全一案,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湘1028财保9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阳龙发的银行存款23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非诉审查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龙发银行存款23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0元,由被申请人阳龙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员 贺志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们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