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907号
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玉华,总经理。
被告:宋振华,男,汉族。
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