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平,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杨玉娟,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许银松,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申请执行人陈晓平与被执行人杨玉娟、许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杨玉娟、许银松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陈晓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8000元、案件受理费1530元,执行费197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玉娟、许银松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玉娟、许银松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陈晓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杨玉娟、许银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4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平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玉娟、许银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