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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482号

陈晓平、杨玉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晓平,杨玉娟,许银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平,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杨玉娟,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许银松,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申请执行人陈晓平与被执行人杨玉娟、许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杨玉娟、许银松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陈晓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8000元、案件受理费1530元,执行费197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玉娟、许银松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玉娟、许银松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陈晓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杨玉娟、许银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4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平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玉娟、许银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