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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2070号之一

张振宇与徐传忠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振宇,徐传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070号之一

原告:张振宇,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颛孙亚伟,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传忠,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垚,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宇诉被告徐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徐传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徐传忠与张振宇的住址均不在蚌埠市禹会区,本案应由被告徐传忠的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审理,因此请求将此案移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徐传忠自2014年将其户籍迁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凤阳西路351号2栋2单元803号,故本案应该由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