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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0695号

高新区春祥建材厂与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新区春祥建材厂,王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695号原告高新区春祥建材厂,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劲松社区*组。经营者张青春。委托代理人陶冶,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于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王兵,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新区春祥建材厂诉被告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林旭独任审判,后因被告王兵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高新区春祥建材厂诉被告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炼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