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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295号

徐秀苗与曾志斌、杨红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秀苗,曾志斌,杨红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295号

申请执行人:徐秀苗,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曾志斌,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杨红燕,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苗与被执行人曾志斌、杨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258万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32074元、执行费336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29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林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孝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童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