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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2345号

王国兵信用卡诈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34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兵,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兵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王国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国兵与他人结伙,在中山市多个镇区时分时合、分工配合,以故意掉钱的形式诱惑被害人与同伙平分拾得款,进而以寻找所谓“遗失款项”的名义诱骗被害人交出随身财物,用以证明被害人未拾得“遗失款”方式骗到多名被害人随身财物共计人民币9190元及银行卡4张,并冒用骗取的银行卡通过取现或者转帐取款共计人民币158743元(其中手续费24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13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王国兵伙同王桥刚、张华海、“小娜”(均另案处理)窜至中山市三乡镇大记路口对面马路路段,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左某的白色三星牌9152手机1部(未能核价)、中国银行卡1张(帐号62×××01)及密码。随后,王国兵冒用上述中国银行卡到中山市三乡镇文昌路自助柜员机取现17900元、手续费24元。2.2016年4月6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王国兵与张华海、“小娜”、张小娅(均另案处理)窜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茂生村幼儿园门口路段,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周某现金人民币3600元、苹果6SPlu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100元)及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账户62×××73)及密码。得手后,王国兵冒用上述建设银行卡在中山市东利村银行柜员机取现人民币20000元、转账人民币34200元、手续费人民币117元。3.2016年6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国兵驾车搭载王黎强、朱海林、“老婆婆”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中山市大涌镇石井村万汇广场附近路段,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白色谷歌牌手机1部(无法核价)、现金人民币490元、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卡号为62×××10、62×××24)及密码。得手后,王国兵、朱海林冒用上述两张银行卡在银行柜员机取现和转帐人民币合计86400元、手续费102元。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兵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王国兵在判决宣告以前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王国兵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国兵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国兵退赔被害人左安碧诈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924元、三星牌9152手机1部,退赔被害人周伟华被诈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3017元,退赔被害人王小燕被诈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6992元、白色谷歌牌手机1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区燕莉

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

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翟燕云阮凤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