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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行初80号

(2016)湘1124行初80号原告江永县潇浦镇江丰村4组诉被告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永县潇浦镇江丰村4组,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廖江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24行初80号原告江永县潇浦镇江丰村4组。负责人何连全,该组组长。被告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文,该局局长。第三人廖江秀,女,住江永县。委托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永县潇浦镇江丰村4组诉被告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因该案涉及土地确权问题,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永县潇浦镇江丰村4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永县潇浦镇江丰村4组负担。

审 判 长  冯宝英

人民陪审员  张凯成

人民陪审员  谢重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向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