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24行初80号原告江永县潇浦镇江丰村4组。负责人何连全,该组组长。被告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文,该局局长。第三人廖江秀,女,住江永县。委托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永县潇浦镇江丰村4组诉被告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因该案涉及土地确权问题,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永县潇浦镇江丰村4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永县潇浦镇江丰村4组负担。
审 判 长 冯宝英
人民陪审员 张凯成
人民陪审员 谢重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向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