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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947号

李寿学、苏宝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科霖,广西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田阳至定夜二级公路工程NO.4合同段项目,李寿学,苏宝盛,百色市公路桥梁工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947号申请执行人陈科霖,男,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周树形,男,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广西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表人何小中,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名成,男,广西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田阳至定夜二级公路工程NO.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黄知元,该项目经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名成,男,广西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寿学,男,汉族,广西那坡县人,住广西那坡县。被告苏宝盛,男,壮族,广西百色市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百色市公路桥梁工程处。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创理,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麻继敏,男,百色市公路桥梁工程处职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科霖与被执行人百色市公路桥梁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百色市公路桥梁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15594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科霖与被执行人百色市公路桥梁工程处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缴清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阳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蔡启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