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10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西侧。
负责人:王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权,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珊,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弘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宝南环路6号9007室,现经营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汇丰广场西侧喜尚喜大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培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伟,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与被告王珊、天津弘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宜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