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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8107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与王珊、天津弘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王珊,天津弘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10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西侧。

负责人:王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权,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珊,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弘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宝南环路6号9007室,现经营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汇丰广场西侧喜尚喜大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培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伟,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与被告王珊、天津弘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宜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