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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玄先忠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铁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玄先忠,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铁西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玄先忠,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铁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陈治家,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玄先忠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铁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211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存款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琳琳

审判员 曹国光

审判员 姜   有   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