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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1640号

老河口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老河口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640号原告老河口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沿江路外滩华府5号。法定代表人池云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林杰,男,汉族,1987年1月30日生,住老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河口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元,撤诉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大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