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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053号

张祖云与哈密市君盛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祖云,哈密市君盛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张祖云,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哈密市君盛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岭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小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张祖云与被执行人哈密市君盛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会福

审判员田仲

审判员高晖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