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490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鑫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石化大道西9号金龟山鑫鼎园。
法定代表人:万少强。
委托代理人:刘文高,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保育,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汉族,1985年4月1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
第三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中山二路61号。
负责人:吕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鑫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第三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鑫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鑫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代理
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