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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674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乾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乾乾,张彪彪,张月侦,张玉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674号申请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号。机构代码:614091701。被执行人张乾乾,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彪彪,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月侦,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玉想,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文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