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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406号

胡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406号被执行人胡光,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勇代

审判员  胡先尧代

审判员  李 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