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406号被执行人胡光,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勇代
审判员 胡先尧代
审判员 李 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