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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583号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朝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朝余,陈何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583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张朝余,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何丹,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卫计征字(2015)第3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朝余、陈何丹应交纳社会抚养费15504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张朝余、陈何丹名下的存款不具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张朝余名下仅有坐落莘塍街道董一村一处房屋,被执行人陈何丹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张朝余、陈何丹目前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2016)浙0381执55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瑞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许东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