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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7153号

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宝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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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7153号

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78号办公楼203-204

负责人:杨世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津林,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宝玉。

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安媛媛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安文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