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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105号

刘国正、刘中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正,刘中峰,刘坤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正,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农民。被执行人刘中峰,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农民。被执行人刘坤峰,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国正与被执行人刘中峰、刘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羊民初字第3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燕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