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正,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农民。被执行人刘中峰,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农民。被执行人刘坤峰,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国正与被执行人刘中峰、刘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羊民初字第3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燕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