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827号原告梁平县鑫诚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机场路,注册号500228600130865。经营者来道利。被告张伟,男,生于1978年6月4日,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鑫诚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张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鑫诚钢管租赁站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鑫诚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鑫诚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梁平县鑫诚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易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