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田建军,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高中文化,工程师,住吉安市井冈山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易祖顺,男,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建军与被执行人易祖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99234.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20元,执行费138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祖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