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02民初2058号原告胡光平,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江西省亿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7118558XQ被告刘书标,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上饶市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平诉被告江西省亿丰箱包有限公司、被告刘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光平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西省亿丰箱包有限公司司、刘书标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押、查封两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同意以其赣F×××××朗逸小轿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省亿丰箱包有限公司、刘书标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押、查封两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邱 锋
审 判 员 程 江
人民陪审员 肖明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艾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