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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民初2058号

胡光平与江西省亿丰箱包有限公司、刘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光平,江西省亿丰箱包有限公司,刘书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02民初2058号原告胡光平,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江西省亿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7118558XQ被告刘书标,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上饶市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平诉被告江西省亿丰箱包有限公司、被告刘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光平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西省亿丰箱包有限公司司、刘书标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押、查封两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同意以其赣F×××××朗逸小轿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省亿丰箱包有限公司、刘书标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押、查封两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邱 锋

审 判 员  程 江

人民陪审员  肖明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艾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