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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266-2号

原告张先义诉被告安徽瑞丰源鞋业有限公司、顾亿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先义,安徽瑞丰源鞋业有限公司,顾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66-2号

原告:张先义,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东,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幕琼,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丰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先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顾亿军,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临军,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义诉被告安徽瑞丰源鞋业有限公司、顾亿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义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先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先义负担。

审 判 长  张广君

审 判 员  张新宏

人民陪审员  刘 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