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66-2号
原告:张先义,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东,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幕琼,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丰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先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顾亿军,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临军,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义诉被告安徽瑞丰源鞋业有限公司、顾亿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义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先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先义负担。
审 判 长 张广君
审 判 员 张新宏
人民陪审员 刘 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