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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376号

成文斌、屈西侠与董阳、张妍生命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文斌,屈西侠,董阳,董全昌,张妍,张克强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成文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屈西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屈建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成晓琴,女,汉族。被执行人董阳,男,汉族。被执行人董全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妍,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克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成文斌、屈西侠与董阳、张妍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阳、张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董阳、张妍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董全昌、张克强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董全昌于2016年11月17日自动履行执行款4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董全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克强于2016年11月17日自动履行1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成文斌、屈西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于2017年1月22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剩余案件执行款3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3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魏建民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长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