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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3491号

范朝富、李连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朝富,李连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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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寿光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范朝富,男,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齐河县农民,现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李连梅,女,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范朝富与被执行人李连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燕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