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范朝富,男,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齐河县农民,现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李连梅,女,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范朝富与被执行人李连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燕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