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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292号

于占洋申请李鸿军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占洋,李鸿军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292号申请执行人于占洋,男,1973年9月28日生。被执行人李鸿军,男,1972年12月23日生.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甘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8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生军

审 判 员  张 健

代理

审判员  郭 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瑜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