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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民初2540号

博乐市达勒特镇建林摩托车销售中心与阿布来提、库尔班克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博乐市达勒特镇建林摩托车销售中心,阿布来提,库尔班克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件名称民 事 调 解 书案号2016新27**民初2540号签发人签发时间核稿人核稿时间互评人互评时间拟稿人拟稿时间校对人校对时间核发人核发时间翻译打印份数发文情况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各一份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701民初2540号原告博乐市达勒特镇建林摩托车销售中心,所在地博乐市,注册号652701650003305。法定代表人张建林,该销售中心经营者。被告阿布来提,男,维吾尔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35XX****XX。被告库尔班克子,女,维吾尔族,联系电话181XX****XX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乐市达勒特镇建林摩托车销售中心诉被告阿布来提、被告库尔班克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22日原告博乐市达勒特镇建林摩托车销售中心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达勒特镇建林摩托车销售中心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达勒特镇建林摩托车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博乐市达勒特镇建林摩托车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