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27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文专,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晖,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市和聚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仁,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洪文专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和聚信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3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洪文专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程光毅
代理
审判员 陈 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天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