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恢537号申请人许蓉,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姜斌,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杨民二(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许蓉与姜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蓉要求被执行人姜斌支付人民币3251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了解,因此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二(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 康
审判员 沈富国
审判员 顾文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