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3093号申请执行人林汉飞被执行人贺如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1民初29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如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如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如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贺如周(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62×××83的存款人民币201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蓉蓉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