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770号
原告: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三路上河城小区7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吴运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震,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王素芳,女,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震、王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成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倪晓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