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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执费41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向东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费4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余向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商终字第024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向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向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向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余向东(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3的存款人民币146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