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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民初1809号

原告王金虎诉被告陈志钢、于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金虎,陈志钢,于洪英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1809号原告王金虎,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0日,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马燕萍,山西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钢,又名陈红,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9日,住忻州市忻府区。被告于洪英,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虎诉被告陈志钢、于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晋A2A***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陈志钢、于洪英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价值相当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天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