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1809号原告王金虎,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0日,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马燕萍,山西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钢,又名陈红,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9日,住忻州市忻府区。被告于洪英,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虎诉被告陈志钢、于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晋A2A***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陈志钢、于洪英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价值相当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天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