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1127号
原告:陈洲明,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黄明军,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陈洲明与被告黄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陈洲明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洲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洲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洲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谭宁模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