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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1127号

陈洲明与黄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洲明,黄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1127号

原告:陈洲明,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黄明军,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陈洲明与被告黄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陈洲明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洲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洲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洲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谭宁模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 娟 百度搜索“”